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推行十年以来,“通过市场形成能涨能跌的电价”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然而,伴随着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的扩大与电力现货交易的持续推进,批发市场与零售市场之间的价格传导机制不畅逐渐成为影响市场效率与公平的突出问题。近期,陕西、安徽、江苏、四川等地电力交易中心相继出台政策,对零售价格设置上限、实行超额收益分享等机制,引发行业对售电公司盈利模式与政府干预界限的广泛讨论。这些举措是否构成对市场化定价机制的不当干预,又如何与“不得干预市场主体自主定价”的国家政策精神相协调,成为当前电力市场深化改革的焦点之一。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联新媒” 作者:陈曦)
何为“批零价差”?
定义、争议与认知偏差
在我国电力市场体系中,批发侧主要指发电企业向售电公司或大用户直接售电的交易环节,零售侧则是售电公司向终端电力用户售电的市场。随着电力市场专业化程度提升,多数用户选择通过售电公司代理参与批发市场交易,尤其在电力现货市场全面推行后,售电公司在稳定电价、管理市场风险方面的作用日益显著。
然而,当前我国售电公司在功能上仍较为单一,不承担计量、收费和结算等职责,多数售电公司也未向电力用户提供需求管理和用能优化等增值服务,与成熟市场中提供多元化增值服务的电力零售商尚有差距。因此,在不少监管机构和用户眼中,售电公司仍被视为依靠“信息不对称”赚取批发与零售电价差的中间商。“批零价差”即被定义为售电公司购电成本与售电收入之间的单位差价,常被用作判断其是否存在“超额利润”的指标。
这种以价差大小衡量售电公司是否“诚实”的逻辑存在明显缺陷。企业经营利润取决于收入与成本之差,而不同售电公司在人员结构、用工模式、技术投入、风险管控和履约保函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简单以批零价差评判其利润合理性,忽视了企业经营的成本结构差异,也容易导致监管行为偏离实际,甚至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后果。
“批零价差传导”受阻的症结:
市场失灵还是监管越位?
今年7月,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发布通报,直指部分售电公司存在价格欺诈、伪造合同、转嫁成本等行为,认为此类行为扭曲价格信号,阻碍电力资源有效配置。随后交易中心陆续提出公开批零价差、设置零售限价、超额收益分享等措施,意图强化市场监管。
此类行政干预虽出于规范市场之目的,但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存疑。《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力监管机构、电力市场成员不得泄露影响公平竞争的交易秘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明确“不得干预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的价格”。公开交易细节、强制收益分享等做法,虽在短期内可压制部分市场乱象,长期看却可能削弱市场定价效率,损害市场主体积极性。
究其根源,“批零价差传导”受阻反映的是深层次的市场失灵问题,主要包括:
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不透明
售电公司与用户之间在用电行为、市场信息等方面存在信息壁垒,加之部分灰色成本(如寻租、关系运作)通过电价传导,进一步扰乱价格信号。
垄断势力跨市场传导
尽管零售市场参与者众多、集中度较低,但国有发电集团仍具较强市场势力。一些发电企业通过关联售电公司获取更优批发价格,形成不公竞争。陕西交易中心近期通报的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联手抬价案例即为明证。
监管能力与法律依据不足
当前电力市场监管仍带有较强行政色彩,独立性和专业性有待提升。监管手段往往滞后于市场创新,习惯于以“限价”“披露”等方式直接干预,而非通过完善规则引导市场自律。
破解之道:
从干预价差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纵观国际电力改革经验,市场化改革若缺乏配套的产权改革、监管能力建设与市场设计优化,极易引发电价失控与市场失灵。电力市场理论奠基人保罗·乔斯科(Paul L. Joskow)与剑桥大学教授迈克尔·波利特(Michael G. Pollitt)等学者指出产权改革,即国有电力垄断企业私有化以及建立专业、独立的监管体系对于电力市场建设的成败至关重要。结合我国实际,可行路径应包括:
推进发售电环节的有效隔离
对于同一集团旗下的发电与售电业务,应强化防火墙机制,防范垄断力不当延伸。深化国有垄断电力企业改革,可参考“淡马锡”模式,对不同集团及同一集团内部的不同发电企业建立独立考核体系,在国有资本管理框架下实现市场化运营与公平竞争。
构建专业化、法制化的监管体系
监管重点应从直接管制价格,转向规范市场行为、强化信息披露、反垄断执法。应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对各种主体公平对待,明确监管机构的权责边界,杜绝以行政命令替代市场规则。
激励售电公司向综合能源服务商转型
通过政策引导,鼓励售电公司拓展节能服务、能效管理和综合能源服务等业务,使其利润来源多元化,逐步降低其对简单“吃价差”模式的依赖。
增强市场透明度和信息对称性
在保护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建立合理的批发、零售市场信息发布机制,帮助用户做出理性选择,压缩不规范企业的生存空间。
结语
我国电力市场建设已进入深水区。“批零价差”之争表面上是价格机制问题,实则是市场结构与监管体系深层次矛盾的体现。唯有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推进相关主体业务重构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才能构建真正有效、公平、可持续的电力市场体系,实现电力体制改革“提高效率、优化配置、降低成本”的初衷。(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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