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文件代替DB31/ 768—2013《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与DB31/ 768—2013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为“工艺要求”、“排放控制要求”和“运行管理要求”三章,补充完善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控制的运行管理要求,并将 2013 版的相关内容更改纳入;
——增加了烟气颗粒物排放日均值限值、氨 1 h 均值浓度限值,收严了烟气 NOx、CO、SO2、HCl、重金属类的部分排放限值要求;
——更改了除焚烧烟气污染物外,其他生产设施及厂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
——更改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大气污染物的监测要求;
——更改了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自动监测装置要求;
——增加了“达标判定要求”一章;
——更改了实施与监督。
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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