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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储能回应:抽水蓄能和新型储能价格政策调整有何影响?

日期:2026-02-02 来源:北极星电力网 浏览:234次 19

南网储能公告称,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进一步明确了抽水蓄能以及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价政策。

根据《通知》,出台前开工(取得取水、临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下同)建设的电站,容量电价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具体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633号文件办法核定或校核。电站经营期满后,按照弥补必要技术改造支出和运行维护成本的原则重新核价。(下文称以上电站为“第一类电站”)

633号文件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3-5年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根据633号文件明确的成本参数规则,制定省级电网同期新开工电站统一的容量电价(满功率发电时长低于6小时的相应折减)。执行年限可统筹考虑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电力系统需求、电站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确定。同时,抽水蓄能电站自主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等市场,获得的市场收益按比例由电站分享,分享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余部分冲减系统运行费用、由用户分享。(下文称以上电站为“第二类电站”)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在市场体系较为健全的基础上,对《通知》出台后开工建设的抽水蓄能电站,统一执行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并参与电能量和辅助服务等市场、市场收益全部由电站获得。(下文称以上电站为“第三类电站”)

根据《通知》,公司所属的广蓄二期、惠蓄、清蓄、深蓄、海蓄、梅蓄一期、阳蓄一期7座抽蓄电站(均已投运)属于第一类电站;公司所属梅蓄二期、肇庆浪江、惠州中洞、茂名电白、南宁、灌阳、钦州、贵港、玉林9座抽蓄电站(其中梅蓄二期、南宁项目已投产,其它项目在建)属于第二类电站;公司在《通知》出台后开工建设的电站,是执行第二类电站的电价政策,还是执行第三类电站的电价政策,有待后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相关部门明确。

《通知》出台前公司已建成投产的新型储能站,是维持原商业模式还是执行新的电价政策,有待相关部门明确。《通知》出台后公司建设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预计将执行项目所在省区容量电价政策,获取容量电费收入,同时参与电力市场交易获取收入。

公司目前在运和在建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分布在广东、广西、云南、海南、宁夏五省区,其中广东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预计广东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将按市场规则或现货实时价格执行;广西、云南、海南、宁夏现货市场处于连续试运行阶段,《通知》实施后抽水蓄能抽发、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放电价如何执行有待相关部门明确,预计后续转入正式连续运行后将执行市场规则或现货实时价格。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抽水(充电)时视作用户,缴纳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系统运行费用,暂按单一电量制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发电(放电)电量相应退减输配电费。

本文链接:https://www.idongdian.com/cms/nanwang/12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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