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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容量电价机制 支撑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

日期:2026-02-01 来源:电联新媒作者:张超 浏览:229次 19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纲要建议明确提出,要“聚焦制约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快健全适应新型能源体系的市场和价格机制”。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于进一步理顺电价形成机制、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以高水平安全保障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电联新媒  作者:张超)

近年来电力供应结构发生变化,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和发电容量充裕性面临挑战,进一步优化创新电力价格机制“势在必行”

高比例新能源有序替代传统电源,是新型电力系统本质特征。截至2025年11月,我国风光新能源发电装机占比约46.4%,火电装机占比则降至约40.1%,较2020年底分别上升22.1个百分点与下降16.4个百分点。这一结构性转变带来两方面的突出挑战:一方面,新能源发电“靠天吃饭”,其出力与用电负荷匹配程度较低,随着发电结构变化,系统调节需求显著增长,而可调节资源却相对有限;另一方面,新能源可靠发电容量远低于其装机容量,发电结构变化意味着保障系统长期发电容量充裕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因此,在技术上充分认识电力资源的容量价值的基础上,如何在制度层面实现“价值显性化”,建立与阶段性特征相适应的容量电价机制,已成为应对供应结构变化的核心课题之一。

2021年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提出以来,我国完善了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建立了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部分地区还结合实际实施了气电两部制电价和新型储能容量电价等机制,在支撑电力供应结构有序转变方面积累了宝贵的制度经验。下一个五年,我国新增用电量需求将主要由新增新能源发电满足,煤电等传统电源向基础保障性和系统调节性电源并重转型的趋势将更加明显,新型储能作为未来关键调节资源的地位也日益清晰。因此,《通知》进一步理顺电力容量价值体系,既是对已有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与机制衔接,更是在“十五五”开局之际针对电力转型关键问题所作的前瞻性布局。

稳定各类资源收益预期,引导投资决策与电力系统需求紧密挂钩,现阶段完善容量电价机制是“关键一招”

电力供应结构的深刻变化,既是功能层面的更替,也伴随利益格局的调整。新能源发电的变动成本趋近于零,在主要以边际定价、且存在价格上限的电能量市场中,传统火电利用小时难免受到挤压,系统净负荷时段性的高峰也难以完全覆盖其固定成本。因此,对火电进行固定成本补偿,便成为制度惯性下一种近乎先验的必然选择。相较火电,储能的经济账又有不同,部分地区电力市场体系还不够健全,仅依靠电能量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储能难以实现成本回收。面对电力结构转型中因不同技术形成的经济性差异,必须通过价格机制创新,平衡个性与共性、平衡近期与远期之间的关系,实现电力系统整体最优。

《通知》针对煤电、气电、抽水蓄能和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分别完善或建立了容量电价机制,为相关主体提供了相对确定的收益预期。具体来看,煤电延续2023年1501号文的要求,明确自2026年起各地按照不低于50%比例执行煤电容量电价;对于气电,则鼓励参照煤电方式制定容量电价。近年来,通过容量电价机制保障火电机组改造与运行、引导合理投资,已成为行业普遍共识,本次政策再次强调相关要求,旨在进一步突出传统电源在电力系统中的“压舱石”作用。对于抽水蓄能,针对633号文之后开工的项目,创新推出“以省为单位、3—5年为周期”的标杆容量电价机制。这意味着将倒逼新建机组控制投运成本,推动集约化发展,为抽蓄项目提供明确的决策依据。对于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其可执行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标准与储能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系统净负荷高峰时长、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水平等因素挂钩,体现了“补系统之所需”的政策导向。此外,执行容量电价的储能项目将实行清单管理,对于是否满足“独立”要求等进行严格审核,以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鼓励建立基于市场的可靠容量补偿机制,同步优化中长期约束性规则,《通知》助力统一电力市场建设“正当其时”

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始终是价格机制改革的关键命题。目前,电力现货市场已在全国范围内进入长周期运行,中长期市场运行日趋规范,调频等辅助服务市场制度与价格机制也已基本成型。在此背景下,于全国层面系统构建充分体现电力“能量、调节、容量”三类价值的市场和价格机制,对深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国际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电力市场建设路径并非唯一。以发电容量充裕度保障机制为例,固定补偿、容量市场、稀缺定价、战略备用和可靠性期权等机制在不同国家均得到有效运用,具体选择取决于电能量市场特点与本国电力系统的实际需求。我国电力市场建设仍处于初期阶段,既要坚定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机制构建,也需兼顾各项机制推陈出新的节奏与协调性。

《通知》明确提出了从“容量电价”向“可靠容量补偿”机制过渡的路径,并配套完善了中长期交易约束性规则。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基于市场的可靠容量补偿机制,以弥补边际机组在电能量与辅助服务市场未能覆盖的固定成本。该机制为各地根据市场建设进程提供了可选政策,并将补偿标准与煤电容量电价脱钩,各类资源均按照边际机组实施补偿,统一了单位可靠容量的补偿标准,有助于缓解过度补偿或补偿不足问题。二是适当调整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下限,适当放开中长期签约比例要求,并加强中长期与现货价格的联动。在煤电等电源已获得容量电价或容量补偿保障的基础上,放宽中长期量、价约束,有助于实现从现货到中长期的价格传导,更好发挥现货价格信号的时空引导作用。此外,《通知》还明确,抽水蓄能抽水和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充电时视为用户,为两类储能公平参与市场奠定了基础。

《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电价改革已基本构建起体现多元价值的制度框架。下一步,改革将迈入机制完善与规则细化的新阶段,有望为助力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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