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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机制电价”二次征求意见!深远海、其他风电分类竞价,竞价下限适时取消

日期:2025-08-04 来源:山东省发改委 浏览:276次 19

7月28日,山东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新能源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实施范围:实施细则新能源项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及以后投产(即全容量并网)的风电、光伏项目(以下简称新能源项目)。

全容量认定方式:新能源项目全容量规模,以项目核准(备案)装机容量(交流侧)为准。

并网时间认定方式:新能源项目全容量并网时间,以项目首次并网时间为准,其中风电、集中式光伏和10千伏及以上分布式光伏项目,为电网企业发电设备启动试运票中标注的“开工时间”;10千伏(不含)以下低压分布式光伏项目,为电网企业现场验收调试并网时间。首次并网前,新能源项目需全容量建成。

竞价申报主体:为已投产和计划次年12月31日前投产(首次竞价为2025年6月1日-12月31日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电价执行范围的新能源项目。

竞价电量总规模:每年新增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根据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当年完成情况预计超出消纳责任权重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减少,未完成的次年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可适当增加。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不得将配置储能作为6月1日及以后投产风电、光伏项目核准、并网、上网等的前置条件。

同时,在竞价组织分类上,本次征求意见稿强调,原则上按照光伏、深远海风电、其他风电等技术类型分别设置机制电量规模,分别组织竞价。单一类别竞价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不再分类组织,统一合并竞价。

同一法人或自然人名下的新能源项目,参与机制电价竞价申报项目数量、容量不受限制的要求。

对于竞价上下限,竞价上限,根据新能源项目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现阶段竞价下限,原则上参考先进电站造价水平(仅包含固定成本)折算度电成本(不含收益)合理确定。后期适时取消竞价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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