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2.1版)》意见的通知。文件包括《黑龙江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黑龙江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黑龙江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其中,《黑龙江省电力市场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试行2.1版)》明确,本细则适用于黑龙江电力现货结算试运行期间。黑龙江电力现货结算试运行期是指黑龙江省内现货市场开展日清分并用于实际电费结算的时期。现货结算试运行期外的时期为中长期市场单独运行期。
除优先发电合约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电价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中长期交易合约电量价格为单一电能量交易价格,经营主体基于电能量交易价格进行市场交易。条件具备后,经营主体所有中长期合同的交易电价需明确96点的电价。其中,燃煤机组的中长期市场价格包含环保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超低排放),市场化电量对应的环保电价不再另行结算。
(一)双边协商交易电价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二)集中竞价交易电价可采用边际出清或者高低匹配等价格形成机制;
(三)挂牌交易电价挂牌交易采用一方挂牌、摘牌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四)滚动撮合交易可采用滚动报价、撮合成交的价格形成机制。
综合考虑发电企业运营、市场用户电价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对省内集中交易设置报价上、下限,在交易时间预安排或交易公告中明确。上、下限标准由电力市场管委会提出建议,报省发展改革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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