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征求《东北区域省间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V1.0)》意见的公告。文件提出,独立储能、虚拟电厂分别根据其发用电主体身份,参照发电侧、用户侧结算。
容量电费考核可基于可靠容量的确认方式按以下两种方式开展:
(1)按可靠容量确定可靠容量的,按年一次性考核:按可靠容量进行补偿的,按年一次性考核。对于省间外购电,除由于输电设施故障等原因外,在全年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通道未按约定提供可靠容量,则扣除不足可靠容量部分的全年容量补偿费用。
(2)按申报容量确定可靠容量的,按月分次考核:按申报容量进行补偿的,按月分次考核。对于省间外购电,除由于输电设施故障等原因外,在月内系统净负荷高峰时段发生一次未按照约定提供所申报容量,则扣除不足申报容量部分的当月容量补偿费用,自然年内发生三次且不在同月内未按约定提供所申报容量,扣减全年容量电费。容量电费由受端省全体工商业用户用电量、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充电电量、抽水蓄能抽水电量和省内未参与电能量市场交易的上网电量以及外送电量按电量比例分摊,具体分摊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网损费用等于结算电量与网损折价的乘积,网损折价根据综合
网损率计算。省间交易网损费用由买方主体承担。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东北区域省间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V1.0)》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部署要求,加快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体系,规范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与结算行为,促进区域电力市场协同高效运行,按国家工作部署要求,由辽宁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吉林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东北能源监管局,根据现行《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发改委2024年第20号令)、《电力现货市场基本规则(试行)》《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5〕976号)《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国能发监管〔2024〕9号)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衔接国家电力市场总体制度框架和东北区域实际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东北区域省间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V1.0)》。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3月12日。如有意见,请反馈至lnfgwjfc@sina.com邮箱,并注明单位或组织及个人有关信息。
附件:《东北区域省间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V1.0)》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13日
















发表评论